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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1章 奴隶、破产(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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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确定死亡原因,如果不是病死的,就得调查清楚原因,若是被杀害等,就要立案查处。

如果是病死,在检查认定后,由奴隶主人敛埋,再到官府报备。

大唐对奴隶的地位的认定是,律比畜产,但秦琅对奴隶地位加以提高了不少。

比如他规定,奴隶可以拥有财产权,并规定了在吕宋范围内,所有奴隶主必须得为自己的奴隶提供最低的衣食住宿生活保障,以及还得给最低的劳动报酬,这个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确实是非常非常低,但秦琅还是坚持设立了。

设立的初衷,就是要给奴隶财产财,并允许他们在攒够了钱财后自赎其身。

赎身后的奴隶便为自由民。

奴隶入籍,有专门的贱籍管理,不论官私奴隶,可放免也可自赎,奴隶在法律上属于特殊动产,可以买卖转让,但又受到严格的保护。

买卖必须得在官府登记备案,还得缴纳契税、交易税,死亡也必须得由官府检查后出具死亡报告书。

良贱不婚这一条吕宋没有打破,良人和奴隶不许通婚,但吕宋府也规定,奴隶主有责任为奴隶当色配婚。

良人不许纳奴隶为妾,但与奴隶生的孩子,承认为庶出。

而奴隶与奴隶婚配后所生的孩子,也仍视为奴隶主的特殊动产。

而另一方面,秦琅又规定,吕宋都督府不得将犯罪的吕宋汉人或其家眷籍汉为奴,也禁止吕宋的汉人因欠债等卖身为奴抵债。

秦琅针对这种债务问题,推出的解决办法是个人破产条例,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将全部财产让与债权人分配,然后就不再承担债务。

这也是为了缓解债务导致的一些社会矛盾,特别是对一些底层百姓起到一个保护作用,这种个人破产法,其实最早出现在西方的古罗马,但在中国历史上,却从没有这种观念。

人死债不消,父债子偿,卖儿卖女抵债,甚至卖身为奴抵债,反正当债务无法偿还的时候,债主会想尽办法收回自己的利益。

在中国古代,债务,尤其是高利贷,导致大量的债务人最后无力偿还,最后不得变卖一切财产,甚至最后把家人和自己都变成了奴隶来偿债,尤其是在一些灾荒之时,这种情况格外的突出,也十分容易加剧社会矛盾危机。

所以秦琅在奴隶法案中,特别就加入了这几条,禁止因债务把良人变成奴隶,虽然他暂时只把这个良人的范围限制在汉人这个群体中,但这也是一个巨大的改变。

个人破产条例,是划时代的。

其出发点,与奴隶保护法案一样,其实都是为了给吕宋的未来社会,划一条最低的红线,避免最烂的事情出现。

奴隶虽然说地位低下,但历史上中外各国,奴隶起义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甚至动摇一个强大帝国的事情也很多。

对秦琅来说,蓄奴和役奴是现阶段吕宋不可避免的情况,但也必须得给奴隶一些希望,得给他们一条向上的通道。

哪怕这条通道会比较狭窄,但必须得是通的,不能把奴隶困在一个暗无天日的粪坑里毫无希望,否则这种事情无法持续长久,最后会被反噬。

给奴隶保护、给奴隶财产权,都是为了让奴隶保留这样一个向上爬出去的机会,哪怕希望渺茫,但总还是希望不是,在那黑暗的日子里,有希望有光就还有奔头。

就好比有恒产者方有恒心这句话一样,有希望的奴隶,才好管理。

这是一个残酷的现实。

光靠鞭子和刀,是管理不好的,也无法利益最大化的。

就好比秦琅在自己名下的庄园或矿场、作坊等率先实行按劳计件给酬的制度一样,在保底的工作任务外,超过任务的劳动成果,按件计酬,额外给予计件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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