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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七章 流放千里的犯人的悲惨遭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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靶场和民兵训练场上去玩,并且不得伤人,伤人者轻则坐牢,重则流放千里,最后死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你有着严重动机的,一律抓住丢刑部大牢,择日宣判,然后处死。

道路遇匪,击杀匪徒或者俘获匪徒有奖励,不算你犯罪杀入。

协助官府缉拿要犯,或者协助军队守卫城池者给予奖励,杀死人不算杀人犯罪。

特定人拥有火器必须知会官府,审核以后,只要你不给人造成伤害,或者没有动机要犯罪,只是警告,罚款,或者给你专门的证件,用于研究或者自卫,但用于反抗官府的,家人和邻居流放百里或者千里,重则坐牢抵命。

私人不得拥有军中制式武器,比如燧发枪,比如带膛线的火绳枪,比如火炮,哪怕是简陋的虎蹲炮都不行,退役的卫戍军以上的军人可以拥有官府登记过的武器装备,但不能多拥有,只能有一支或者配套的两到三支,不能多,超出对你进行审核并且下大狱审问。

成年男子每年必须有一个月时间参与当地的民兵训练,否则以逃避兵役罪流放千里。

所有流放的人在当地为当地的公共劳动服务,就是修渠,烧荒,砍树,挖河泥,修筑工事,修筑营房,或者参与战争时期的站岗放哨,监视敌人动向,必要时候拿起武器当炮灰冲锋在前。

流放的犯人被当地的守备军监管,每个月还得向官府缴纳一定的收入,报备,没有犯罪,有立功表现着,减少流放年限,二十次以后,可以选择回家,或者在当地被守备军和官府监视居住,如果在此期间犯罪,那么流放边境,流放总督区,总督区拿他们当犯人看待。

可以丢去守卫百里没有人烟的荒地,也可以命令他们向更加荒凉的地方迁徙,开垦当地的荒地,直到他们战死,或者在当地意外死亡,才能在华夏帝国销户,反正他们的待遇和先前华夏帝国的苦役营的罪犯一样,只有死亡他们才能解脱。

一些人会被扔到守备军开设的工厂,比如采石场,挖河沙厂,开凿矿石厂,或者烧荒开荒地农场,或者组织起来打击当地逃跑的犯人,不法之徒,或者敌人逃过来的匪徒,还有围捕敌人的游骑,斥候,侦查人员,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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