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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 背妻举债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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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仙云看来,像王涛这样的男人,柯姬根本就不该有任何留恋,就应当像扔垃圾一般地果断“断舍离”。

可知易行难,沈仙云怒柯姬不争,她自己对惯性出轨的丈夫林云飞,何尝不是如此。

一个“情”字,最是令人牵肠挂肚、辗转难眠,纵使意志坚定的人,在真情面前也难免左右摇摆,难下决断。

“林律师,有什么办法能让张小慧一分钱都得不到。”柯姬神色冷峻地问,与刚入门时一副凄苦的样子截然相反。

林自遥转开眼神,她不想与柯姬的眼神碰触。

“你一定有办法对不对?”柯姬问林自遥。

“请你帮帮我。”柯姬说。

“我死都不会相信,这个女人和王涛在一起真的是什么真爱,她无非就是为了钱,她现在一副大义凛然情深义重的样子,我倒是要看看,如果一分钱都不要,她会不会愿意生下这个孩子。”柯姬冷然道。

林自遥斟酌片刻,说道:“《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因此,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时要偿还的,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所以说,如果,我是说如果,那些债权人手中的借条都是真实的,王先生的财产要先用于偿还债务。”林自遥说。

柯姬微微侧了侧头,露出一副若有所思的神态,现在她觉得,王涛混蛋地在外面借钱,也不是全然没有好处。

或许这样,张小慧一毛钱都拿不到。

对张小慧的恨意已经完全弥盖了可能造成的金钱损失。

沈仙云却更关注债务问题,她替柯姬问道:“那王涛欠的那些钱呢,我妹妹要不要承担?”

“这个要看柯姬女士手中的证据以及那些债权人手中的证据了。”林自遥说。

她时刻谨记老师教导他们的一句话,法律看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柯姬和沈仙云有些迷惘地看着林自遥。

林自遥耐心地解释道:“我们国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经历了几次调整。首先是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此规定,若债权人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或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签字来确认债务人夫妻是否合意举债,但对于一方举债后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则毫无办法;一般认为,夫妻关系肯定比一般关系更加亲密,如果夫妻双方为了规避债务成为共同债务,否定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则债权人很难举证,造成很多共同债务无法认定,法律在此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

林自遥顿了顿,她刻意放缓了语调,好让沈仙云和柯姬这样的法律小白有时间理解和消化。

林自遥接着说:“所以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将该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务人夫妻。根据举证责任规则,这一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均无法证明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

“那这不公平啊,就像王涛,背着我妹妹在外面借了一百多万,我妹妹一点都不知道,我妹妹岂不是冤枉。”沈仙云立刻说。

林自遥轻轻点了点头,赞同地说道:“您说得对,近年来,您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一方面侵犯了配偶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一旦不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损害了债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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